幼托創新協會★簡介

台南市幼托教育創新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南市幼托教育創新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群策群力,促進幼兒教育發展以增進國家、社會、家庭福祉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下:

(1)關於幼兒教育事業之提倡、訓練、研究、發展。

(2)關於幼稚園、幼兒所教師權益、福利之爭取及維護、服務。

(3)關於幼兒安全之互助、福利研究之推展。

(4)關於幼兒教育事業者之聯誼、協調、資訊交流及權益之維護。

(5)協助及督促政府建立切合時宜之幼教法令。

(6)國內外幼兒教學術之交流、教學觀摩與聯繫。

(7)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核准立案、有行為能力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創辦人或負責人,填具入會申請  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團體,每團體單位入會員不得超過2人。

(3)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貢獻之幼兒教育機構或團體,在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與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或死亡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與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表職權,監事會為察機構。會員代表名額、任期,選舉辦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之入會、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為保障新營區、新畫區、新豐區、北門區、曾文區各區會員權益,於第十六增列各區理事保障名額一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當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權職如下:

(1)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2)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招開事項。

(3)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重要會務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1)理事長至常務理事五人,由全體理事長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溪南、北各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

(2)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3)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無法代理時,由二位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4)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權職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1)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由常務監事為監事會招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任得連任,理事長以二任為限。為對卸任理事長之尊重並協助現任理事長順利推展會務,於第二十一條增列卸任理事長應聘任為名譽理事長。以上修改部分業經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送請會員大會通過。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招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1)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2)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決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勉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若干、顧問若干、其聘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1)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招集。招集時應於十 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2)定期會議每年招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招集時招集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只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理事、監事之罷免。

(3)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原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日期以書面通知之。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人員依次遞補遞補。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招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開理、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並應於開會三十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常年會費:新台幣參千元整(一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伍仟元整。

(2)補助收入。

(3)事業費。

(4)捐款收入。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孽息。

(7)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一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成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